摘要: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獎勵特種設備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修訂了《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獎勵管理辦法》,經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第五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科技部關于印發〈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通知要求,獎勵特種設備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由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設立并組織實施,獎勵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以及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等活動中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設立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和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分為科學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推廣應用成果獎(含管理科學類)。
第三條 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獎勵工作,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科學、民主的評審程序,實行公開授獎制度。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在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的引進、推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申報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
第五條 申報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實施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應用,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安全效益的項目;
(二)在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政策法規、行業標準制定等管理科學方面提出創造性理論和方法的項目;
(三)在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檢驗檢測等領域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新理論等方面應用有創新性的項目;
(四)在風險分級管控、重大危險源治理、隱患排查、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等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項目;
(五)在其它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項目。
第六條 科學技術發明獎主要獎勵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技術發明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發明專利;
(二)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安全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七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主要獎勵在特種設備領域有重大創新的科技成果項目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推廣應用成果獎(含管理科學類)主要獎勵在特種設備安全生產領域對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引進和吸收先進技術、先進管理方法等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科學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推廣應用成果獎(含管理科學類),按成果水平、取得的社會效益、安全效益和經濟效益綜合評定。
第十條 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獎勵一次,設一、二、三等獎,限額獎勵;獲獎者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獎金總數額實行年度預算,每年獎勵數量不超過50項。每項一等獎的獲獎單位不超過5個;每項二等獎的獲獎單位不超過15個;每項三等獎的獲獎單位不超過30個。
在年度評審時,對特別重大的科技成果,在該項目已取得一等獎的基礎上,經評審委員會審定,可授予特等獎。特等獎獲獎單位和人員限額,以及獎金數額由評審委員會推薦,獎勵委員會決定。
一等獎:成果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有重大推動作用;推廣應用后,能夠取得顯著安全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等獎:成果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有較大推動作用;推廣應用后,能夠取得較明顯安全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等獎:成果有一定創新和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推廣應用后,能夠取得一定的安全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章 推薦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通過科技成果評價、鑒定或驗收;應用成果須經過推廣應用獲得一定安全效益和經濟效益,并持有效益證明。
第十二條 申報途徑與要求:
(一)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的會員單位申報的項目,可直接報送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其他單位報送的項目,經2個或以上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的理事單位推薦,報送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秘書處。個人申報的項目需經所在單位確認并同意后按以上程序報送。
(二)申報的單位或個人,經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蓋章后報送。
(三)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經協商后由第一完成單位組織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申報書》;
(二)項目評價、鑒定或驗收材料;
(三)技術研究報告、總結報告;
(四)檢索查新報告;
(五)效益與應用證明;
(六)必要的文件或證書(如《專利證書》、《特種設備使用證書》、《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相關標準等)。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已獲得國家、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獎勵的科技成果不得申報科學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可申報推廣應用成果獎);
(二)存在知識產權糾紛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排序有爭議的,不得申報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
(三)往屆已經獎勵的成果,不得重復申報。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十五條 獎勵委員會是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的組織領導機構。評審委員會在獎勵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一)獎勵委員會:本會理事長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有關專家組成。副主任委員、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二)評審委員會:設首席專家、委員。
第十六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三)提供與完善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對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評審有異議的項目進行調查處理;
(五)研究、解決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完善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改進意見。
第十八條 獎勵委員會下設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主任由本會秘書長兼任。
獎勵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評審期間的工作;
(三)負責申報項目的形式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獎勵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的委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名單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并實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二十條 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評審程序為:形式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公示—異議處理—獎勵委員會審定—授獎。
(一)形式審查:獎勵辦公室對申報項目逐項核實、審查,并按報獎專業予以分類;
(二)評審委員會評審: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所屬學科按照本《辦法》有關標準與要求進行嚴格審評,采取適當形式推選出一、二、三等獎。對推薦為一、二、三等獎的項目應簽署推薦理由;
(三)公示:在協會網站及有關媒體上公告評審結果,接受公眾監督;
(四)異議處理:獎勵委員會對公告異議期內有異議的項目進行處理;
(五)審定:由獎勵委員會對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六)授獎:經獎勵委員會審定后即進行獎勵,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向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擬授獎項目在有關媒體公告。對擬授獎項目如有異議,自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可向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提出。異議未得到處理前不授予獎勵。過期提出異議,除屬弄虛作假和剽竊成果或成果有原則性錯誤的異議外,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對獲獎項目提出異議者,必須以書面形式寫明項目名稱、獲獎等級以及自己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系地址。無署名的不予處理。
參加處理異議問題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要本著對國家和事業負責的態度,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秉公辦理、嚴守機密。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必須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剽竊他人成果,違者一經發現,由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
第二十四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的,由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八章 經 費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
申報本科學技術獎,不收取任何單位、個人的任何費用。所需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生產經營單位、團體或個人的資助捐贈;
(二)在本會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三)協會會費;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經費管理
(一)評審經費應在本會賬目中專項列支,保證經費用于評審活動;
(二)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科技社團財務制度,接受財務、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社會科技獎活動開展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單位名稱: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賬 號:1602023919200059151開 戶 行:濟南工商銀行趵突泉支行稅 號:51370000MJD617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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